藥房不能銷售新冠口服藥物

衞生署表示,現時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和醫生供應,病人也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有關藥物,零售藥房不能向供應商採購及向市民銷售有關口服藥物。

就有報道指有藥房出售新冠口服藥物,衞生署回應傳媒查詢時指,現時由兩間藥物製造商供應本港的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即帕克斯洛維德、莫納皮拉韋,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

目前,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批准註冊用作治療新冠病毒病的口服藥物只有上述兩款。管理局考慮到使用該兩款註冊新冠口服藥物時,需注意有關病人是否適用,以及相關禁忌和可能出現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於註冊條件加入特設限制。

發言人重申,兩款新冠口服抗病毒藥物屬處方藥物。任何人士非法管有及在沒有醫生處方情況下售賣處方藥物,以及非法管有和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即屬違法,每項罪行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元和監禁兩年。

因應相關傳媒報道,衞生署已積極跟進,並加強相關監管措施及巡查。衞生署和其他執法部門會繼續加強巡查和執法,以保障公眾健康。

該署提醒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成分、來歷不明的產品。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安全、素質和效能均未獲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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