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樂 死 一 直 是 醫 學 界 甚 受 非 議 的 道 德 議 題 。 歐 洲 國 家 對 此 觀 念 可 能 是 最 容 忍 但 也 未 能 明 定 法 令 地 執 行。終 於 荷 蘭 率 先 立 法 成 為 全 球 首 個 可 讓 醫 生 合 法 結 束 病 人 生 命 的 國 家 。 本 周 二 ( 27/11 日 ) 荷 蘭 國 會 終 於 以 一 百 零 四 票 贊 成 對 四 十 票 反 對 , 通 過 安 樂 死 合 法 化 。
國 會 上 周 為 法 案 進 行 的 最 後 辯 論 , 亦 顯 示 除 了 幾 個 基 督 教 小 政 黨 反 對 外 , 法 案 可 順 利 在 國 會 二 院 ( 下 議 院 ) 通 過 , 明 年 再 於 一 院 ( 上 議 院 ) 進 行 例 行 公 事 式 的 表 決 確 認 後 , 便 正 式 生 效 。 荷 蘭 數 十 年 來 一 直 容 忍 安 樂 死 , 但 為 病 人 進 行 安 樂 死 的 醫 生 , 理 論 上 仍 是 違 法 , 可 被 檢 控 , 最 嚴 重 者 可 判 監 十 二 年 。 此 外 , 只 要 符 合 新 法 案 的 規 定 , 即 使 有 處 理 不 當 的 嫌 疑 , 檢 察 處 亦 不 會 覆 核 安 樂 死 個 案 , 令 醫 生 免 受 刑 事 檢 控 威 脅 。
5項嚴格規定
根 據 法 案 , 醫 生 為 病 人 進 行 安 樂 死 , 要 符 合 以 下 嚴 格 規 定 :
‧ 病 人 須 正 經 歷 不 能 治 愈 和 無 法 忍 受 的 痛 楚 。
‧ 病 人 須 在 神 志 清 醒 時 多 次 自 願 和 自 決 要 求 安 樂 死 , 而 醫 生 亦 須 向 病 人 清 楚 解 釋 其 後 果 。
‧ 病 人 須 尋 求 另 一 名 醫 生 的 意 見 , 而 進 行 安 樂 死 的 決 定 , 亦 須 經 一 個 由 一 名 醫 學 專 家 和 一 名 律 師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覆 核 。
‧ 醫 生 須 以 醫 學 上 合 適 的 方 法 , 為 病 人 結 束 生 命 。 求 死 病 人 必 須 年 逾 十 六 歲 , 十 二 至 十 六 歲 者 必 須 先 獲 得 家 長 同 意 下 治 療 。
99年 2200宗安樂死
荷 蘭 在 1993 年 已 採 用 類 似 的 安 樂 死 指 引 , 新 法 案 不 同 之 處 , 是 容 許 病 人 在 要 求 安 樂 死 的 文 件 中 , 授 權 醫 生 可 在 他 們 神 志 不 清 時 , 代 為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安 樂 死 。根 據 政 府 數 字 , 荷 蘭 的 醫 生 每 年 批 准 約 三 分 一 的 安 樂 死 要 求 , 去99 年 共 有 2200 多 宗 有 紀 錄 的 安 樂 死 個 案 , 但 相 信 有 更 多 未 有 登 記 的 個 案 。
綜合報道
20001129da